首页> 资讯> 详情

【互动问答】《门球裁判常见案例及知识问答440题》学习交流:有效、无效比赛行为与裁判用时问题七

2023-02-07 17:14:47 来源:门球之苑


(资料图片)

案例情景:⑧撞击二门前的④后,落位于二门右门柱旁。由于闪送④过门困难,击球员在踩自球时,自球有意脚下向后“拖动”了几厘米;裁判立即宣布“稍等”并做出手势,击球员抬起脚落地时触及到附近的①,并使其移动。请从以下选项中选择正确的执裁序号并说明理由:

A. ⑧、①复位;④放回原位,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。

B.①复位;④放原位;⑧拿界外。

C.⑧、①复位;裁判收回“稍等”手势后,击球员对④进行闪击。

D.⑧复位;裁判员将①临时移开,击球员对④进行闪击,闪击后,裁判员再将①复位。

答:正确答案应选C。理由是:规则规定:“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,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、过门撞柱等有利,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,击球员才能击球。”规则还规定:“裁判员做出‘稍等’手势后,或则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”为裁判用时,“在裁判用时期间,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”。 据此分析:自球的脚下移动为无效移动,由裁判员恢复原位即可。击球员抬脚落地触及附近静止球的行为发生在裁判“稍等”口令之后的裁判用时期间,所以,8号球员的触球行为无效,不犯规,将①复位即可。 综上,正确答案选项应选择C:⑧、①复位,裁判收回“稍等”手势后,允许击球员对④进行闪击。

今天的门球知识问答来自《门球裁判常见案例及知识问答440题》(上下册),我们与大家一起互动、学习、交流。现订阅2023年《门球之苑》杂志,赠送该教材及多本门球专业教材。

长按识别下图二维码订阅

关键词: 知识问答 说明理由 学习交流

上一篇:伟人对雷锋的评价
下一篇:最后一页